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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律师咨询 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照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权属登记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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