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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

楼房通风采光受影响开发商被判赔偿

  杜某某等12户居民以期房交易的方式从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某住宅区F3、F4号楼。2004年7月入住后发现所买楼房靠近山体,居民以楼体距离山体太近,相比同期开发、房价相同相邻楼房安全性和采光性都差了许多,认为该楼房不符合规划要求,便要求开发公司经济补偿。某开发公司拿出了对F3、F4号楼各户的综合补偿方案,但杜某某等人不同意,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中国矿大对杜某某所在的楼房与山体的距离等进行鉴定,实测结果认为与规划要求的标准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居住的房屋与其南面的山体较近,经实际测量,与规划标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山体的存在客观上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作为房屋的开发出售方,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原告所在房屋的楼层、与山体的具体位置等综合因素予以考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参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拟定的补偿方案,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即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己拟定的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增加20%。判决开发公司赔偿杜某某各种损失计人民币14400元,其他住户也获得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