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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应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往往因缺乏详细的合同规定而引发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为增强可操作性,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条款中,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XX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XX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另外,有些施工合同中,双方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作为承包方,最头痛的一件事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方对其提交的结算报告置之不理,应付的工程款也因此而一拖再拖!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作为承包方,可以在施工合同增加如下条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这样,如因发包方拖延工程款而被诉之法律法院仲裁机构对承包方已提交的结算报告,会依法予以确认的。这样,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