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三要素,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对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的条款更应该重点审查。
第一,工期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工期的总日历天数,以及开工、竣工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争议。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三,造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建设工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价格的变化等情况,所以建设工程很难“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以及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变化的确认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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