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结算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及第三方时常会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价款等相争不下,此时亟需一家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权威结论,以甄别真伪,还原事实本貌,为定争止纷尤其是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所以,鉴定机构得以应运而生。
一、建设工程鉴定概念和内容
1、建设工程鉴定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2、建设工程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量鉴定、室内外装饰工程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材料检测鉴定等。
二、建设工程鉴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建设工程鉴定可分为若干不同类型。在此我们仅根据委托鉴定主体的不同,将之划分为:自行委托鉴定和司法鉴定。前者是指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对其争议工程项目进行相应鉴定的活动,其委托人是合同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后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待裁决的诉争建设工程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其委托人则是人民法院。
三、提出工程鉴定的期限
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存在争议的事项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就行鉴定的,应分别在以下期限内提出:
1、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或随时提出。
2、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未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
但符合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受前款期限限制。同时,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派或指派的,也不受前款期限限制。
四、委托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是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前提。因此,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应注意对其鉴定资质的审查,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在自行委托鉴定中,只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即可。当然,共同委托时,该机构需共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
而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一致的,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一方放弃选择或一方当事人经正式传唤不到的,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可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提出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在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相关法院可向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当事人在名册内各选择三至五家机构,选择中如有一家机构重合,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有多家机构重合,可在重合的机构中再次选择。当事人选择仍不一致时,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负责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五、办理委托手续并参加鉴定活动
1、委托方出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按照鉴定费用收取标准预付鉴定费。
2、委托方提送以下资料:起诉书、答辩状或仲裁申请书;招投标文件、标底、中标工程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和补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和有关签证;工程概(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相关材料、设备的结算凭证、加工订货合同等;其他有关材料。
3、鉴定单位与委托方共同组织(业主、施工单位)鉴定会,现场勘验,进行鉴定。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
4、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
5、视案件具体情况,经多次质证和修改/补充鉴定后,鉴定单位出具最终鉴定报告。
6、委托人签收鉴定报告。若人民法院为委托人的,应将之送达当事人。
六、鉴定期限
鉴定期限是指自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中止鉴定和终结鉴定
1、中止鉴定是指暂时停止鉴定活动,当条件符合鉴定要求时,恢复鉴定活动。此间的鉴定期限自行中止。须补充鉴定材料、等待检验结果等情形均可引起中止鉴定。
2、终结鉴定是指鉴定过程中,因一定事由出现,使得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鉴定活动。如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等事由,均可导致鉴定终结。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