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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仲裁制。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最基层的在乡镇一级政府里,虽然代表政府工作,挂的是农经管理站的牌子,人员都是政府的,不服他们的仲裁,可以到县级仲裁机关申诉。县级设在县政府农业局,对外叫仲裁委员会,其实是农业局说了算。各省情况不一样,但大致都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管辖。对乡(镇)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