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2006年7月,两人经协商将该房屋出租给钱某,并且约定按照当时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取得租金。2007年5月,张某由于急需用钱希望将该房屋出售,钱某得知后愿意出资购买。张某与李某沟通时,李某也表示愿意出资购买。李某和钱某均表示自己对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哪个更优先?
分析:
(1)、优先购买权是指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标的的权利。
(2)、上述案情中,李某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钱某是房屋的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同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钱某也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李某与钱某的优先购买权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
(3)、按份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关系上的,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所以李某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的,租赁关系本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钱某的优先购买权是债权。按照民法原理,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且从权利设置目的及救济上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因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更加应优先。
支招:
(1)、上述案情中李某和钱某同时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先出售给共有人,也就是张某如果要出售该房屋,就应该将房屋卖给李某。
(2)、承租人想要购买承租的房屋,最主要的是稳定租赁关系,怕房屋出售后,出租人就会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其实承租人不必有这样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