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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维权
“微信红包“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手段,“微信红包”无疑是成功的。“微信红包”涉及到银行卡绑定、资金往来,且覆盖近千万公众用户,其安全性是否有保障,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具体操作方式
发放红包的用户应当首先绑定一张银行储蓄卡,输入持卡人姓名、卡号信息、手机号信息并设定六位快速支付密码。全部完成后,微信所有的支付项目只需选择绑定的银行卡并输入快速支付密码即可支付。“微信红包”分为“普通红包”与“拼手气群红包”两种。“普通红包”可以为每个红包设定0.1-200元的固定金额,“拼手气群红包”则可以选择发多少个红包,总共发多少金额,群内用户点击链接可以领取一个0.1-200元的数额随机的红包。
用户可以通过服务号“微信红包”查询发放记录。发放红包未被领取的部分有3天有效期,过期则退回原支付银行卡,退款操作期限为1-3天,微信标明“春节期间退款有延迟,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用户领取红包后可以提现,到账时间约为1-3天,用户可查询自己的提现记录,并均附有可查询流水号。
二、运作机理
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用户在注册微信并接受微信支付功能后,即获得一个财付通账户。发红包用户“制作红包”后,用户即从银行卡中支付红包金额到财付通账户中。此时用户将红包发给微信好友或者微信群,领取者点击领取后,财付通在其内部将该部分金额转移给领取者。领取者选择提现后,财付通将专用账户中的金额转移给领取者。如果接受红包的用户没有绑定银行卡,那么红包金额将留在该用户的红包账户中。目前遗留在红包账户中的金额还无法直接消费,但腾讯承诺即将推出红包金额直接消费的支付项目。
如果与普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相类比,那么发红包者相当于买方,领取红包者相当于卖方,商品可以定义为“人情”,财付通参与其中,作为支付的第三方平台。因此,“微信红包”的创新之处在于富有创意的商业模式。“红包”作为南北方通行的传统新年习俗,容易被用户接受;春节期间的人情往来使得被动接受“红包”的用户也不得不参与其中;“拼手气群红包”的娱乐化设计满足用户寻求刺激与好运的心理。获得用户数量最难实现的是使用户获得较好的初步体验,而“微信红包”使用户自愿或半自愿将微信与银行卡绑定,使随后的“嘀嘀打车”、“理财通”、“电影票”、“今日美食(团购)”等支付功能得以更便捷地吸引用户。
三、法律经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微信红包”程序设计本身考虑到了法律风险的规避。例如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可以是信用卡,但“微信红包”却只能使用储蓄卡支付而不能使用信用卡。对此微信做出的解释是“如果支持了信用卡,就相当于把信用卡的钱转账对方账户,这是种套现行为”。由于“微信红包”本身并无实际的交易标的,信用卡借此转账规避了直接用信用卡提现时较高的成本,采用模拟实际交易的方式来直接提现,确属套现行为。
根据央行银监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微信红包”只能支持储蓄卡支付。此外,红包额度的上限规定为“普通红包”每个不超过200元,“拼手气群红包”平均每个随机金额不超过200元,能够避免有人利用“微信红包”实现一次性大额转账交易,便于监管机构进行控制。 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在推出“微信红包”之前已经对相关法律风险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这一经验告诉我们,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创新尽管常常超出法律规制的能力所及,但也应当在推出前充分论证其具体交易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问题
1.所得税
“微信红包”涉及资金转移,接受资金一方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单次不超过200元的“微信红包”与之并不具有可比性。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民间习俗采取容忍态度。但“微信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不过,考虑到征税带来的操作成本与社会效应,“微信红包”的所得税问题更多是一个理论问题。
2.安全隐患
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微信红包”依然存在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安全隐患。根据“微信红包”的操作方式,绑定银行卡需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办理备案的手机号。如果用户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同时丢失,违法者就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将用户银行卡绑定于手机上,然后通过“微信红包”直接给自己转账盗取卡内现金。微信支付找回支付密码的方式是发送验证短信到备案手机号,因此违法者也可以借此修改用户快速支付密码,进而通过红包转账盗取卡内现金。此外,用户快速支付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其保密性与安全性较低,如果用户相关信息被恶意程序盗取,则违法者可能利用获取的支付密码,或者其他信息推测而得的密码转账盗取现金。 由此引出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是如何防止此类状况发生。在技术上,微信支付应当在权衡用户体验与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设置更多的技术保障措施以确保支付者确为用户本人,并在数据传输等过程中保护用户信息。用户也应当注意将各类证件、银行卡与手机分开保管,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其次是一旦发生此类问题,用户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根据财付通公司《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如果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上述财付通账号及其密码,用户应当立即通知财付通客户服务部门,财付通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对第三人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已发生的效力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财付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用户需要自行承担丢失带来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
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具体到“微信红包”中,在转账制作红包完成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资金属于发放者;在红包被接受到接受者提现前,资金属于接受者。
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利息归属,但这意味着监管机构默认沉淀资金利息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其余可以归于支付机构。对此学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从基本法理角度看,该部分资金的利息作为备付金的法定孳息应当归属于用户,上述规则使支付机构获利颇多,但对用户而言则有失公平。
具体到“微信红包”,在制作完成到接受者提现期间,总计时长最长为6天(春节期间转账可能时间更长)。但与网购等其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方式不同,“微信红包”使用期间较为集中(春节前及假期),每次支付金额较小,从制作到发出平均用时较短,可能带来的沉淀资金利息规模较为有限。在现有规则采取的默许态度下,“微信红包”的利息问题不会引起太大争议。
五、结语
目前,由于平均每个用户所涉资金额度较小且使用时间较短,“微信红包”的法律问题与各项风险仍然能够被控制在有效范围内。然而作为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微信红包”带给我们的法律经验与风险的启示将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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