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场地进行汽车接卸、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场地及用途
位置:乙方租用甲方位于 堆场 07B 至 10B 范围内(位置图见附件)约30000 平米的场地(以下简称场地)。
用途:乙方用于开展汽车仓储业务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货源,以自运的方式运抵乙方指定的场地。
2、甲方负责对其派驻乙方场地的工作人员、设备、租用场地以及场地内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3、甲方按约定向乙方交付汽车存放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4、甲方车辆的丢失、盗抢、损坏等保安工作,由甲方负责。
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场地。
6. 双方另外签订安全协议界定双方的责任。
三、场地管理和使用
1、甲方于每月月底以书面形式预报次月汽车的进库计划,乙方按照货场情况及接卸能力给予合理的安排。
2、甲方在单批汽车入库前6小时,根据船舶作业实际情况,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将所要入库汽车的种类、总数量等信息通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入场准备。
3、甲方汽车入场时,乙方理货人员会同甲方人员依据甲方提供分码单的数量,进行现场整车数字交接,乙方人员只负责对交接车辆的种类、数量进行交接,不负责对交接车辆品质检验,车辆品质发生问题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汽车出场前派授权专人与乙方业务员人员对提单签字认后,持提单方可到乙方货场办理提货,双方在交接记录签字确认出场数量及堆存天数,至此双方交接完毕。
5、汽车进出场的台数,以双方确认的出入场记录为结算费用的依据。双方应分别建立台帐,在每批汽车入场或出场后,随时进行核对,并在每月15日和25日定期核对两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甲方存放在乙方场院内的车辆安全以及海关监管由甲方负责,如果在存放期间车辆出现盗抢、丢失、外力破坏及相关海关问题,甲方承担一切损失。
7、凡进入乙方堆场的乙方人员或车辆,要自觉遵守乙方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的指挥,共同维护好堆场的生产秩序和生产作业安全。
8、甲方对租用场地内的货物、车辆、设备、人员等安全管理负有全部责任。甲方承担汽车仓储业务操作全过程货运质量的全部责任。由于甲方或其雇佣的作业人员以及车辆造成安全、质量事故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其他
1、电源及用电:乙方为甲方现场用电提供电源,电费由甲方担负;甲方夜间作业需开启高杆灯进行照明时,通知乙方进行开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电费。电费标准按照集团电力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费用标准及结算
1、堆存费:12 元/辆/天(堆存车辆都为小型车辆,例如:轿车、SUV)每次进场车辆堆存费以第一辆汽车进场时间计时。
2、每票货物出库后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费用清单为付费依据,于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费用(不受第三方结算费用的影响)。2009年11月份至12月份的仓储费用在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
3、场地内最后一批车辆清空前,收费方式按照现结的方式执行。
六、货物留置
甲方应按约定付给乙方堆存费用,乙方按约定交付货物;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付给乙方作业费用,乙方可对甲方货物行使留置权,并按法律规定处置货物。
七、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战争、罢工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2、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基于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不能履行,则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乙方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乙方对货场使用的变更,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0天内腾清库内货物,同时终止本协议,不受协议有效期约束。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并适用中国法律。
九、合同时效
本合同执行时间为 2009年11月 日至2010年11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20日内,双方商洽是否续期事宜。
十、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