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律师事务

你会正确使用医保卡吗?

  医保卡的正确使用,没几个人知道!注意:牵扯到报销!
  相信很多人手上都有一张医保卡,在使用过程中有些事情是要特别留意的,否则就会吃哑巴亏!
  本篇文字,非常重要!
  如果生大病需要住院治疗,好办,只要把卡交给医院,就可以安心治疗了。卡里面一分钱没有也没关系。出院时医院会和医保中心结算,个人只需负担三分之一的费用。
  如果看门诊呢?那就要用卡内余额支付门诊费用,倘若卡内余额全部用完怎么办?自掏腰包呗,不错。可是当我们自费金额超过1200元后,超出部分是可以享受报销的,比例是百分之六十。
  举个例子:如果你看门诊花了2000元,则超出的800元可以报销480元,个人只承担320元,医院和医保中心直接结算,这个你不用操心。 可是请注意:在去医院看病之前一定要到社区医院转一下,这个手续万万不能省略!否则的话即便你花了万儿八千的,对不起,一分钱的报销也没有,全部自费!
  去专科医院看病无需转,如脑科医院、胸科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等等,因为这些医院具有不可替代性。自费部分是可以累加的,每年只要达到1200元,超过部分就可按比例报销。
  最后,请保存全国劳动保障电话:12333。在使用医保卡时,有任何疑问,均可致电。 请分享,让更多的朋友受益!
  医疗纠纷一点通
  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四、什么是误诊
  误诊是错误的诊断,表现为未能诊断、错误诊断、漏诊。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五、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
  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
  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
  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
  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
  5、手术前麻醉失败;
  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六、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它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的“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的责任程度。
  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是: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75%;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于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除,损伤参与度是0%。
  七、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能否反悔?医患双方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是指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可以反悔。
  医患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其效力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八、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患者(患者死亡的,为患者近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九、患方在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1、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交纳律师费;
  2、向律师或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患方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若患方死亡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证及户口本;
  (2)病历资料复印件,含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意见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误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资及缺勤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清单。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等级证明及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伤残或死亡的要提供患者实际抚养或赡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十、医疗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
  1、尽早复制客观病历材料,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
  2、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患者家属应当摈弃封建迷信思想,及时要求尸检,一旦因患者家属拖延尸检而影响死因判定的,患者家属将承担不利后果。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4、注意封存医疗事故有关的实物,如药品、器具、血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