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申请。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出会见,由侦查机关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进行。
4、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分析涉嫌的罪名,提供法律咨询,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有哪些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5、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6、承办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对承办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接受委托,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承办律师在接案后,应当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3、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应当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作详细的了解,并制作案件笔录。
4、承办的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5、律师应当积极地调查取证,掌握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律师、被告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重新鉴定。
7、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详细分析案情,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律师意见。
8、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出庭辩护
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
4、调查和收集证据,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
5、庭前准备。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6、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
7、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