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以拉客卖淫为名伺机盗窃财物,如被发现则其他人用威胁等方法的抢劫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阙某兰与阙某妹、刘某宣、向某全等人经事先商量,以拉客卖淫为名伺机盗窃财物,如被发现则以其他人用威胁等方法配合逃离。2008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阙某兰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苏某李带到闽侯县甘蔗镇一房间内。被告人阙某兰将苏某李的裤子脱去,放在一旁,由躲在暗门内的米某某将苏某李裤子内的钱3200元偷走时,被苏某李发现后,米某某叫来刘某宣和向某全冲到房间里推拉并威胁苏某李,被告人阙某兰与米某某趁乱逃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阙某兰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以卖淫为由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鉴于被告人阙某兰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