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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犯罪

男子强迫女朋友卖淫

        近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件。被告人周期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期经事先预谋决定带其女友即被害人小雨去宁波卖淫牟利,并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小雨从广东骗至宁波。当日16时许,被告人周期在下榻宾馆内言语怂恿被害人小雨卖淫,遭到拒绝后,即采用拽头发、打耳光、拳打等暴力手段进行逼迫。在被害人小雨用脚踢等方式反抗时,被告人周期拿起板凳以要砸打相威胁,被在旁的另二人阻止。而后,被告人周期与另二人外出吃饭,为防止独自留在宾馆的被害人小雨逃跑,被告人周期收走了被害人小雨的手机和身份证。待被告人周期等人离开后,被害人小雨立即打电话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赶至宾馆解救,并在被告人周期回宾馆时将其抓获。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期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期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