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
1、股东
公司通过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方式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实际认缴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注册资本
3、公司名称
4、公司住所
5、公司经营范围
6、公司法定代表人
7、基于登记而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例
二、 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1、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确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确认交易伙伴,律师确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在参与制定交易方案并落实交易文件时确认交易主体的资格。
公司的股东到底是谁;
每个股东享有的权益到底是什么;
股东是否利用身份优势甚至控制破坏治理结构,或与公司发生输送利益的交易。
(1)谁是公司真实的股东
隐名出资或委托、信托出资,名为出资实为借贷或名为借贷实为出资,抽逃出资
(2)确认公司股东真实身份的依据
A.公司登记资料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记载。
B. 验资报告记载。
C. 出资凭证或权属转移凭证的记载。
(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出资缴付凭证都可能只是证明记名股东已经完成出资的事实,还不能完全证明记名股东确实也是实际股东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抽逃出资这一事实。
D.利润分配记录和凭证的记载。
E. 财务资料记载
F.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之间协议的记载
(3)股东实际拥有多少权益
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表决权益、利润分配权益、增资权益、转让权益和清算权益。通常情况下,各股东的权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但在“公司章程做出其他规定”、“股东存在其他约定或股东会作出其他决定”及“股东身份存疑”情形下,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股东是否滥用权利
1、是否利用关联交易滥用股东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是为了让公司盈利,从而使自己间接获益,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会在自己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商业交易的形式转移利益或负担。(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比例高的子公司与控股比例低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业绩好的公司与业绩差的公司,税负高的公司与税负低的公司,准备持久控制、经营的公司与准备退出或准备放弃的公司)
2、是否利用治理结构滥用股东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通过派出股东代表和董事的方式间接行使治理公司的权利,但股东也可能通过下列方式滥用股东权利,直接治理所投资的公司:
A.越过股东(大)会直接任免董事、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B. 要求公司使用股东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要求将子公司的资金调由母公司或母公司制定的关联方使用。
C.越过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直接向公司下达指令,要求公司从事某项行为或承担某项义务,例如要求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担保。
3、核实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标准
(1)查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之间的持股关系。
(2)核实公司y7u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履行了所需要的批准程序。
(3)确认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公允原则和一般市场惯例。
(4)确认股东是否存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5)公司是否依赖于股东
尽管股东没有滥用权利、也没用损害公司利益,但如果公司经营依赖于股东,则可能由于股东违约、股东出让股权、股东清算、股东财产被保全后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限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等原因,而使公司的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面临诸多风险。公司对股东的依赖表现:
A.主要使用股东的技术
B. 主要使用股东制造的专用设备
C. 主要原材料需要向股东采购
D.主要产品向股东返销或依赖股东的销售渠道销售
E. 流动资金主要依赖股东支持
F. 公司运营主要依赖股东提供的能源、运输等服务
G.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依赖股东推荐的原就职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的人员
2、 主营业务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对投资人和投资银行而言,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研究公司盈利模式、认可公司商业发展计划的基础。
对律师而言,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调查和确认公司营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司重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律师向交易当事人提示交易风险的基础。
(2)公司从事主营业务需要取得什么资质或许可
A.业务资质,即公司为从事其业务经营所需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品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销售许可证
C.公司主营业务依赖的主要技术或生产线、设备的使用许可;
D.公司特许经营许可或专业资质许可
E.生产安全许可、环境保护许可、产品质量许可或卫生合格许可
(3)公司从事具体重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什么许可
公司从事具体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外部法定的程序履行立项、论证和报批手续。
(4)开展重大业务可能要签署哪些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指其性质对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标的金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标准的合同,通常包括:
A.公司的生产原料或材料的采购合同;
B.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以及主要经销商的交易合同;
C. 任何载有非正常条款(包括非正常负担或非正常市场价格)的业务合同;
D.提供动力的合同;
E. 委托经营、委托管理、委托理财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
F. 公司的经销权、专营权、特许权或限制性交易方面的主要合同;
G.投资合同及重大资产收购、处置、置换和出售合同;
H.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从合同,如保证、抵押等合同;
I.业务活动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J.公司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
K.正常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合同。
(5)对主营业务的合法性构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