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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对调解书再审的问题

1、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书再审标准不明确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首次将“调解书”作为依职权再审的对象,启动调解书再审程序的标准是“发现确有错误”,但是何为“确有错误”?判定是否错误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未作出细则性规定。加之调解书本身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判定民事调解书是否“确有错误”时,难度可想而知。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认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都是一件很难把握的事情,更何况是调解书。判决、裁定的作出是依据客观的法律事实及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作出,而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而达成。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自行处置己方利益的权利,即调解协议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很多时候并不与客观法律事实相符,那么法院在事后认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无疑更具有挑战性。另一方面,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法院调解制度成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一方面调解案件数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标准却过于原则,为广大当事人诉讼利益着想,立法应尽快对相关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立法在认定“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时,不仅要结合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规定,还要从调解书本身的特点及人民法院的职权特点出发,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认定标准。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书再审的法定事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立法在制定上述标准时,均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及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特点。同样,制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标准时,应充分注意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应是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角色,其宗旨是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平衡。因此,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应更多地从诉讼程序方面考虑,而不应对协议内容本身的合法性加以过多限制。

    再从调解书本身的特点来考量。基于调解活动更大的自由性及法律对其更大的宽容性,司法实践中恶意和解的现象不乏其数。恶意和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往往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此时,当事人当然不会主动提出再审申请,但调解书实际上确有错误,对该类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民事调解书,法院必须建立监督机制以保证其公正性和严肃性。民事调解书是国家公权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机结合,法院负有确保其合法有效的职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提起再审,是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要原则的贯彻,也是法院能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应充分注意到恶意和解现象,严格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在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标准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前,本文建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而当事人又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其提起再审。当然,人民法院还应当充分注意调解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2、再审审查调解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如上所述,“调解优先”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调解案件所占的比例越大越大,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影响愈来愈不容忽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必须由合理而明确的调解制度来保障。然而,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调解制度目前仍是一片空白,唯一涉及到该制度规定的是2011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三部分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但是由于该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问题,各级法院在办理再审案件时,并未严格遵行,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依照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再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本文认为,该程序规定过于繁琐,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说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调解协议确认制作调解书,而无需再经过提审程序制作调解书,这样更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