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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外国人如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采用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来确定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即,该外国人所在国家的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时,中国法院对其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如果外国人所在国家的法院赋予中国公民与该国公民同样的诉讼权利,中国法院也将一视同仁。因此,进行诉讼之前,外国人应首先了解母国对中国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否加以限制来确定自己的诉讼权利在中国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诉讼这一法律救济方式。

  由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民诉法专篇专章对其做出规定。这些专门的规定就是外国当事人在进行诉讼前应当了解和注意的问题:

  一、在诉讼前,应当先查阅母国与中国是否有相关的条约或者协定,如果有,该外国当事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活动将遵守条约或协定的约定,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民诉法与该条约或协定规定不一致时,该条约或协定优先适用。

  二、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仔细审查合同中是否规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是否与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该外国人将不能选择民事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到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然,如果最后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果当事人对汉语语言不是很熟悉,应提前向法院要求提供翻译,并支付相应的翻译费用,因为中国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或者开庭审判时,使用汉语语言。

  四、如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活动,民诉法规定,必须委托中国律师。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如果外国当事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有权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五、从国外寄来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正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被中国法院认可。

  六、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当事人书面约定争议管辖的法院,该约定的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并且不违反中国民诉法中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条款有效,该法院对其争议纠纷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是指,民诉法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民诉法规定,(一)因不动产引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七、涉外诉讼的被告应注意,如果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八、外国当事人可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开始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在裁定做出后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九、注意上诉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都没有住所,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如果双方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则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十、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