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王某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被留校察看一年。王某毕业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双方纠纷未果诉至法院。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武汉理工大学对王某进行资格审核,作出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决定。
武汉理工大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校规作出的决定却被判败诉,武汉理工大学败在哪里?校规到底有效吗?昨日的终审判决作出了解答:
法院认为:原《武汉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该处分决定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