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需具备的条款
塘沽律师 丈夫瞒妻子赠情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指
实践中如何划清其和盗窃罪
什么是执行回转?
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1999/02/11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