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办〔2005〕32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现就加快老工伤人员审核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集团总公司应当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93号)要求,整理汇总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资料,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二、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工,加快登记审核进度,组织专家,集中时间,统筹安排,加速老工伤人员的复查鉴定工作,并将审核鉴定结果及时通知经办机构。
三、各经办机构应当加快对老工伤和职业病人员的录入工作。对其新发生的医疗费用、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并加快审核,及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