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节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1.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对于劳动者的规定时间,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帮或者因其他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国家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情况。
2.不得强迫加班
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预算就不能强令其加班,否则就属于强迫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宝的权利,任何人不依法定程序就不可剥夺。
此外,加班应该是在不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的。因此,对于生病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员工,用人单位最好不要安排期加班,否则不但可能引发劳动纠纷,而且万一该员工在加班时出现意外善,更是得不偿失。
3.不得变相强迫加班
“变相强迫加班”是指采取不合理手段让员工“变相加班”或“自愿加班”而不付报酬的做法。比如有的生产企业对操作岗位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个人都有劳动定额。为了让员工多干活,又不付加班费,企业就将劳动定额定得很高,以至于在标准的工作时间里,或者说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大多数人都完不成定额,想要完成任务或者多赚钱就只能“自愿加班”了。
所谓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一般用劳动或工作时间表示)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内难以完成的。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劳动定额是否合法,除了要符合上述衡量标准之外,还要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议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现工会或者职工化表平等协商确定。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也视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4.不得安排特殊人群加班
并不是所有人群都可以安排加班的。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