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今年1月份发现怀孕,而她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要到期,她很担心单位会因怀孕而不与她续约。王女士咨询,她在这方面有何权益?
王女士有权续订劳动合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王女士1月份已发现怀孕,当时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应当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即使公司不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依然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自动顺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结束;并且公司还应当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王女士也有自己的义务。如果王女士在怀孕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