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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单位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强制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从法条的文字表述来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救济途径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首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其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后,不论劳动者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原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三种方式的救济途径并不可以互相并存,而是必须三种择一。首先考量劳动者的主观意愿,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次再根据客观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综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情况来作出价值评判。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恢复劳动关系并非是对劳动者最有力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交换关系,还隐含着信任和合作关系,任一方均有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审理周期较长,即使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但因双方已经缺乏对于彼此的信任,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引发二次纠纷。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实质性解决劳资双方的纠纷为出发点,劳动者可以选择将恢复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返回原工作岗位后引发的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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