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出资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夫妻出资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对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处理,作了一个条件限定,即“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无疑,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购买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可能。根据整个司法解释的解释逻辑,对于房屋的认定以产权登记为准。对于前半部分好理解,但对于后半部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虽说此处理原则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的房屋认定原则意思似乎相对应,但对于非子女一方而言显然有失公平些。特别是,当该房屋的购买属于其婚姻生活住房,且只有该一套住房时,此种处理原则的不公平性更加明显。虽说房改有一方父母的政策福利待遇,购买价格会明显低于市场价,但毕竟是用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何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呢,即父母与子女共同享有产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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