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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

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读:

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本条第1款首先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不动产限定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并且对于该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提倡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该不动产系婚后用购买方个人的财产还贷,显然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2款则明确了当双方无法对不动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明确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新婚姻法解释三似乎更笼统,既考虑还贷情况,还可考虑资金来源,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显然的,若婚后还贷有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