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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第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读:

解释三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除此之外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比如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非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不得主张婚姻无效,但可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撤销结婚登记的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似乎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无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但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假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是否就能撤销该结婚登记了呢?笔者愚见,婚姻登记机关目前还没有撤销这种结婚登记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肋迫,而之前被替代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反倒有撤销婚姻登记的依据。婚姻登记机关及(或)上级主管机关总不可能依据一个被撤销了的法规来作出行政裁决吧,而最终法院又依据什么来作判决呢? 
   附:《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