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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银发[1994]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为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结合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特点,制订了一套以规范人民币资金借、贷活动为主的合同文本。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总行决定,在这套合同文本正式全面推行之前,先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系统的北京、黑龙江、河北、山东、广西、广州、六个省(区、市)的分支机构和这六个省(区、市)范围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试行。现将试行这套借款合同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文本从199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至1995年4月30日结束。
  二、试行期内,上述六个省(区、市)辖区内(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在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延期还款协议书时,一律使用这套合同文本,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合同文本,也不得以其他合同文本代替。这套合同文本的具体适用范围见每个合同文本后面所附的使用说明。
  三、合同文本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六个省(区、市)分行按照方便使用、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设计,并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四、合同文本的分发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六个分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发放合同文本的部门可向领取合同文本的单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五、合同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解释。鉴于这套合同文本与各行现行的合同文本有许多不同之处,为便于操作,这次下发的六个合同文本均附有使用说明,各试点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
  在金融系统内试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尚属第一次,各总行和试点在试行前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准备工作。试点分行还应做好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注意收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    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项目                               
├──────────────────────────────────┤
 种类                               
├──────────────────────────────────┤
 金额(大写)                           
├──────────────────────────────────┤
 用途                               
├──────────────────────────────────┤
 利率                               
├──────────────────────────────────┤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文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第6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0.上列第2项、第3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11.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六条。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发放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人民币资金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时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第一个空格由借款人填借款原因,第二个空格填贷款种类。
  三、第二条中的提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期借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提款,毋需提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划去本条第一款(即第一段)。
  四、第四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期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从并按乙方要求……”处划去后两句话。
  五、第五条中的空格,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按规定填写结息时间。
  六、第二条和第八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具体期限。
  七、第九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约定。
  九、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