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年天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天津高级人民法院
2018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18.2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278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284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75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386元;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67284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94534元;
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合计 96965元;
1.农、林、牧、渔业 76144元;
2.采矿业 102535元;
3.制造业 77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8181元;
5.建筑业 738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 7659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6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305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168元;
10.金融业 131398元;
11.房地产业 9410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60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09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56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898元;
16.教育 13233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3312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1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4545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