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
(二)2020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7654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882元,其中12032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85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687元和3149元。
四、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30197元。
本通知从2020年7月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附件
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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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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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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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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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323元×50%=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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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323元×40%=2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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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323元×30%=1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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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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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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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6323元×12个月=75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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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6323元×10个月=63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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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6323元×8个月 =50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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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6323元×6个月 =3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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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九级:6323元×4个月 =25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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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6323元×2个月 =12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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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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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6323元×18个月=113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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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6323元×15个月=9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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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6323元×12个月=75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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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6323元×9个月 =56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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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九级:6323元×6个月 =3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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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6323元×3个月 =18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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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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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元×6个月=3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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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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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6323元×6个月=3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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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6323元×9个月=56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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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6323元×12个月=75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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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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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元×2个月=12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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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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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元×1个月=6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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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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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元×3%=1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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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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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1.75天×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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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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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1.75天×5%=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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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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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1.75天×1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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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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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档缴费: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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