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20〕16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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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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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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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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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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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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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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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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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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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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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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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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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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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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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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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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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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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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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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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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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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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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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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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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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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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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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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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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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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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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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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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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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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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査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