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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 如何操作才合法?

  众所周知,发生纠纷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很多人往往由于大意或者缺乏法律知识忽略了保存书面的证据材料。这时很多人都会想到利用“电话录音”,那么电话录音有何要求,是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法庭都会采纳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带来了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时报记者 田敏 
  不成功案例
 
  老婆辱骂公婆 老公偷偷录音欲离婚
 
  市民李某一直对老婆张某不孝顺公婆一事耿耿于怀,但是因顾忌子女,一直没有提出离婚。由于李某的一再姑息,张某越来越过分,多次对公婆进行辱骂,最终李某忍无可忍,向张某提出离婚,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有人提醒李某,如果能握有张某不孝敬公婆的实质性证据再提出离婚才对李某是有利的。
 
  随后,李某在审理该案件时提出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仅有张某一人的声音,张某的确是在与人发生争吵,并在过程中说一些带有难听口头语的句子。最后法院对该份证据认定为:因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所以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虽然录音内容播放清晰,能确认是被告的声音,但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为从被告的辱骂词句中没有任何一句能够证明被告是在辱骂原告以及原告的家人,即便被告是真的在辱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也并不能证明在原被告的日常生活中,被告有动辄就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辱骂的行为,因此对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也就是说,李某在录音时应该将张某与公婆争吵的全部过程录入,而不是仅仅只有张某一人的声音。
 
  成功案例
 
  合伙人欠账不还 录音成为主要证据
 
  市民陈先生与曾先生、胡先生于2010年合伙做生意,开始时三人各投资了10万元,2012年年底,三人协商退伙,曾先生和胡先生同意退给陈先生11.5万元,但之后陈先生只收到3万元,其余款项迟迟没有到位。2014年,陈先生在追讨无效的情况下咨询律师后取得了一份与其余两人的电话录音。
 
  录音中,陈先生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陈先生多次提到他当初拿出10万元等内容,而对方也没有当即对这句话的真实性提出否定与质疑。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该电话录音可作为证据。
 
  律师提醒: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录音的一方,必须是涉案的对方当事人。有的当事人会找自己的朋友假冒对方当事人进行通话录音,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录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证明录音与真人不符,法庭会认定该录音无效。
 
  第二,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第四,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
 
  第五,录音内容要能够完整反映案件有关内容,最后,录音应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