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小胡前段时间找到一家 公司以实习生身份进入,随后签署了学校的三方就业协议。但小胡在实习工作中发现待遇太低, 公司离家又远,遂提出辞职,但面对单位提出的5000元违约金,小胡傻眼了。
小胡就读于一家职业学校,即将毕业时学校为了增加学生就业率,提出让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小胡为了完成任务,也为了有份保底的工作,就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并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公司上班。随后,小胡发现与其他同学相比该公司的待遇太低,而且离家也远,加大了上班成本,所以小胡提出辞职,然而公司却要求他赔偿5000元的违约金。这时小胡才仔细阅读三方就业协议,发现上面确实有违约金这一条,其他的条款都是打印的,唯独违约金是手写的,应该是公司后期添加的。小胡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所以公司提出的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
另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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