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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就离婚” 协议无效

  近日,随着 婚内出轨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引发公众对于出轨问题的探讨。而前段时间在成都,几名男子亮相街头高举“男人很累,出轨无罪”的牌子,同样引起了广泛热议。那么男人出轨是否真的无罪?女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期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
 
  市民吴女士近日给本报打来求助电话说,她与丈夫张先生结婚8年,婚后两年生下儿子乐乐。如今,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人却面临着解散。吴女士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她就无意间在丈夫手机中发现他与其他女子的暧昧短信,随后两人摊牌进行协商,张先生答应回归家庭。当时为了保险起见,防止丈夫以后再犯错,吴女士要求张先生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旦张先生再出轨,两人立即离婚,且张先生将丧失儿子的抚养权。现如今张先生再次出轨,但是却拒绝交出儿子的抚养权。
 
  疑问1:吴女士与张先生签署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保证书针对不同条款相关的界定也不同:
 
  1.承诺出轨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无论离婚与否,该条款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一方不忠,双方就必须离婚或者丧失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
 
  3.对于一方不忠,需要赔礼道歉乃至在媒体上做出声明的约定,一般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
 
  疑问2:当男方出轨女方打算离婚时,可获得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