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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