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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

土地使用权期限界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回答购房人一个问题:我们购买的房屋产权从批准土地使用权日期开始到底是多少年?现有的规定只告诉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是40 年、 50 年或 70 年,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之后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申请延期的。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意延期,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物权法》的规定仍未解决土地使用权期限界满后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土地使用权期限界满后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那么只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70 年太短。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 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至少应延长为一百年或更长一些。如果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人口必将大量增加,人地的矛盾也将更为突出。实行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制度必将使得城市管理者难以进行土地的调剂和有效利用,从而加剧人地的矛盾。对居住用地实行一定期限限制,有利于管理者适时调节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让土地使用权成为永久性权利,那么可能对国家今后物质安全及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 

      但现有的法律规定仍未解决有产者的担心。从现行法律法规来判断,个人从来就没有获得过建立在土地上的所谓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产权年限的问题,各方争议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规定房屋所有权的时间,那么七十年之后政府收回房屋怎么办?有人担心七十年后土地由国家收回,私有住房没有法律保障,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七十年土地制度问题的解决已然无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