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合同范本

塘沽法律咨询 外檐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外檐零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1~5#楼阳台门处开模窗、阳台门55系类铝合金窗;6#7#楼钢化玻璃雨棚;4#楼观光电梯背衬铝塑板;1~5#楼户内铝合金门;1~5#楼铝合金格栅差价;车库出入口钢结构雨棚工程等(详见现场签证申签单及相关附件)。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

  1.2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31

竣工日期:  2013720日(车道出入口雨棚完工时间根据现场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总工期:142日历日

  1.3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4含税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叁拾万元整 _

      ¥:  300,000.00

其中:车道出入口雨棚造价390000元、1-5号楼造价831013元、8号楼造价78987元。本工程已结算完,合同价即为结算造价,合同价一次性包干,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

2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2.技术标准和要求;3.图纸;4.已标价工程结算书(预算书);5.双方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相互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解释为准。

3条 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纸仅供履行合同之用,未经甲方同意,图纸不得借阅给第三方,承包人如确有施工需要或使用便利要求,可以经过发包方同意后自行复印。

4条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和对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洽商及签证变更的施工事实、施工完工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工作,所有向承包人发出的各项指令、各类批复、批准、确认及有关工程技术签证等均视为发包人行为。但发包人代表签署的任何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指令、变更、会议纪要、签证等文件,必须经发包人造价合约部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5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张雄福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

项目经理需常驻施工现场,不得同时兼管其它项目。施工现场主要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更换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资质必须满足国家及本工程招标文件对本岗位的相关要求。

6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工程监理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蔡宝立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期、安全、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7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日期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完成,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使用总包水电需自行挂表,未挂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本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具体费用金额。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后5日内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后,承包人进行施工前的测量,并作好测量记录。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在现场以书面形式进行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5天内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条 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交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年度及月度施工计划在开始施工前5天提交;当月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求,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1、需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3、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按要求做好保护工作。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保证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整理工程范围竣工资料。并保证工程顺利通过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验收以及本工程竣工证件的办理。b、由于该现场场地狭小,乙方自行解决工人、管理人员场外住宿。

9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工程开工后5日内______

 工程师(即甲方代表)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后5日内       

9.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顺延;

4)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检验、审核、批准承包人提交或申请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工程量报告、材料检验审核、材料价格确认(认价申请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6)不可抗力;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监理或发包人签认的延长工期的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分部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0.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动力设施、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11.1 乙方应在现场设立值班室,并且24小时均有值班人员。

11.2乙方人员不应有不文明的行为,如在工程区域内吸烟、饮酒、赌博、未佩带安全帽或胸卡、未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会议,及其它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每次人民币1000元~10000元。

11.3 乙方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所需作业面、现场道路、临水临电的要求,并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注明施工顺序,并且严格按照甲方、监理批准的计划施工,如有违反,则每发现一次,处以人民币1000-5000元的罚款。

11.4 如乙方现场人员达不到岗位所需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换人的书面通知后应24小时内将合格的人员安排到岗;如有迟到,则每小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如重要岗位人员更换3次仍达不到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5 乙方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和其它重要岗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另扣乙方工程款,扣款额=结算总价*2‰。

11.6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全责。#p#副标题#e#

12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原则

12.1工程款支付原则:

本工程无预付款,随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报已完工程量,每月1次甲方进行审核,按甲方审核量的70%付款;所有工程完成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根据实际维修情况一次性付清(无息)。

每月办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按照发包人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即每月两次办理,具体时间以当月发包人办公室发布的时间为准。

注:如不报送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发包人可不予支付承包人当月完成产值的工程款。

12.2结算原则

本合同内工程内容双方已结算完,至工程完工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13条 材料及设备供应

13.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3.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3.2.1 本工程除合同中明确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所购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材质报告及须有复试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品牌至少推荐三家,供发包人和监理选择。材料进场前5天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检验审核、未按发包人、监理要求报审的,不予进场,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发包人、监理要求的合理时限内整改,未予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按约定违约予以执行。

1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4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套,

15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5.1违约

15.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每延误一天付款,需支付承包人合同额的0.1‰作为违约金。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15.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 合同工期:承包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承包方合同额的1‰赔偿,该违约金支付进度款时扣除。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照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所明确的节点工期及承包人所提供的施工计划,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进行阶段考核,当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离过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追赶工期。如承包人拒不采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仍不能追赶上滞后的工期时,发包人有权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队伍进场协助突击施工,以追赶落后的工期,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按照发包人与专业队伍协商达成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由承包人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将无条件服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相应风险。

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人无偿返修至合格,工期不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 天内(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在此情况,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实际完工工程的合同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

15.2索赔:

15.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5.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15.2.2规定相同。

15.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15.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5.3争议处理

  合同执行过程发生纠纷,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条、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违反《建筑法》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具有劳务及专业分包资质的分包单位 。

 17条 保险

17.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7.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8条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肆份(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甲方正本壹份,副本壹份。乙方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20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718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工程所在地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1条附件:

附件1:施工单位保修承诺书

附件2:廉洁合同

附件3:保密协议

附件4:现场签证申签单及附件

 

 

 

 

    方:                                    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