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汤某为了盗窃一家公司摆放在银行大厅展览的贵重金条,借工作人员疏忽之机,唆使三岁的儿子充当扒手并成功得手。日前,汤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本期[说法],借此案与大家一起探讨关于教唆犯的相关知识。
【教唆犯的定义】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即劝说、唆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教唆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教唆行为。例如甲唆使乙去暗杀丙,甲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具有教唆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简单说就是想让被教唆者按照自己所授意的内容去办事。
第三,具有合格的教唆对象;即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的处罚,分为三种情形: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满18周岁的人”指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时对教唆者按照单独犯罪直接处罚。
三、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甲教唆乙杀丙,乙没有杀丙而是强奸了丙,那么对于甲教唆杀人的行为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乙的强奸罪要单独处罚。
【案情分析】
回到上述案件,该男子唆使三岁的儿子盗窃银行大厅内的贵重金条,从形式上来看,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上述讲解,由于其儿子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所以其并非为教唆犯,而是属于单独犯罪,其儿子可以看作是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