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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犯罪

介绍未成年妹妹卖淫得利300元

       江苏省启东法院公布,一名刚20岁出头的妙龄女子李某出现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她提出指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与施某(未满十六岁)平日以“姐妹”相称,李某在生活上也多次照顾施某。2011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经事先与顾某电话联系,带施某至启东市汇龙镇顾某的办公室,经李某从中牵线撮合,顾某与施某达成卖淫嫖娼意向。后被告人李某持顾某给的300元带施某至启东市汇龙镇某商务酒店登记客房,并用短信告诉顾某房号。被告人李某在顾某到达该客房后先行离开,施某在该客房向顾某卖淫,并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这300元被被告人李某拿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为其卖淫牵线撮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