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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实践中,经常发生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与法人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一种意见认为,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
  1、从立法上看,我国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的是管理中心主义。
  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称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主要办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作为决定和处理公司实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住所、……,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以上表面,我国立法时对于公司住所的确定实质上采取的是管理中心主义。公司登记的住所即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依公司登记确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法规对企业变更住所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住所地变更需经工商登记,对社会大众公示,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实践中,公司变更主要经营地不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时常发生,在纠纷发生时可能其实际经营地已经多次迁移,这加大了原告查明其实际经营地的困难。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如果以实际经营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对原告是不公平的。法律对实际经营地迁移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有明确规定,公司不进行变更登记实质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原告一旦选择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被告滥用管辖异议诉权来恶意拖迟诉讼。第三种意见是不妥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很难区分主次。公司实际经营地迁移时,公司不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法人的住所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且法人的住所应该是唯一的。如果工商登记住所地和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易发生管辖权争议,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