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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中预算、概算、决算的区别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预算是随同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的。由于各阶段的预算制基础和工作深度不同,工程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一是概算;二是预算。概算有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两种;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建设工程预算是上述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文件。
       由此得知,概算编制在初步设计阶段,并作为向国家和地区报批投资的文件,经审批后用以编制固定资产计划,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编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它起着建筑产品价格的作用,是工程价款的标底。3
        两者的编制内容不同,概算应包括工程建设的全部内容,如总概算要考虑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一切费用;预算一般不编制总预算,只编制单位工程预算和综合预算书,它不包括准备阶段的费用(如勘察、征地、生产职工培训费用等)。
       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减去预付款及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再减去保修金。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清单报价、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图纸、名种验收资料及施工记录等。
        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备到竣工验收、交付、投入使用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解税等费用。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主要在于:

        1.编制主体不同。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

        2.内容组成不同。结算仅仅包括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工程价款,决算应该包括建设单位从可行性研究到工程试运行完成发生的所有费用。

        3.用途不同。结算用于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价款,决算用于建设单位向其上级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
        结算要确定结算依据,发包方常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没有依据”为理由拖欠款项。实践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认为结算有误,要求重新结算确定付款依据;

      二是双方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事后双方或一方又对该机构作出的审价或审计结果表示异议,不承认该结算果;  

       三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但在结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意见的原因可能是双方就结算标准和依据确实有争议,也可能是发包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

       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结算无法完成。
       双方既然约定了结算方法,那么工程价款结算就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1)共同选定了第三方审价,就应当尊重第三方的审价结果;

     (2)双方已经形成了工程结算报告,就应当按照该结算报告来付款,任何一方在形成结算报告的过程中都应当负有谨慎审查,自负其责的义务,因自身审查失误造成对己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

     (3)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法院

    (4)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 

     (5)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

    (6)《司法解释》关于结算争议也主张不可滥用鉴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