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经营中,除了本企业之外,还有企业所投资二级法人单位甚至三级法人单位,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非法人单位,挂靠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项目部等不同主体出现。上述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也会发生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企业没有全面管理的意识,合同管理的范围往往会有所遗漏甚至会失去控制。滨海新区律师就以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举例说明。
案情简介:乙企业借用甲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乙企业向甲企业交纳管理费90万元后该项目由乙企业经营,自负盈亏,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企业自行采购。为便于结算及与业主关系处理,应乙企业要求,甲企业万元逾期未结算遂将甲、乙公司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结算货款。后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乙企业与丁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甲企业虽与丁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因有丙项目部盖有公章的供货计划书,因此法院判决甲企业应向丁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甲企业虽成立丙项目部并刻制公章,但并未将该项目部纳入合同管理范围。仅以挂靠对待,收取挂靠费,导致合同管理失控,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滨海新区律师认为企业分公司、项目部、办事处、实施承包经营的内部单位不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企业承担,因此应纳入企业合同管理范围之内并做为重点管理。不能图省事或仅为收取少量管理费而放弃管理,忽视风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