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刑事辩护律师《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不包括只哑不聋或只聋不哑的人。盲人则应该是双目都失明的人。聋哑人和盲人由于其生理上的严重残疾,影响了他们认知世界的能力,也使他仞的个性发展容易产生一定的缺陷,往往比常人更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聋哑人和盲人即使已经成年,但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仍然较常人要弱。因此他们犯罪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必须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为有些聋哑人或者盲人尤其是成年后成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的。对其犯罪是有清醒的认识的,也不存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意志的因素,所以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蒋某幼时因药物过敏导致耳聋,并进而变成哑巴。蒋某因聋哑经常遭到他人的嘲笑和欺负。一次,在其外出买醋时,被同院放学回家的几个中学生又推又拉,蒋某急怒之下,用手中的醋瓶向其中一人的头顶猛砸过去,结果导致被砸者刘某当场死亡。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本案中,蒋某自幼耳聋并成为哑巴,客观上影响了其认知能力,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滨海新区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