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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并交纳首付,婚后偿还

    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方婚前购买,虽然在婚后取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只是形式上以所有人身份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于夫妻双方来讲一方已经在婚前实际的占有使用房屋虽然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只是形式上的瑕疵,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前财产,但是要给对方婚后偿还贷款部分一半的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房产证是不动产所有权获得的标准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房产证在婚后获得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在总的房屋价值减去一方婚前投资之后进行平分。
   
有些人会问这两种分发有什么区别,这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房价上涨,在短短的几年内房屋价值可能上涨1倍或者数倍。比方10万元房屋按揭共需支付13万元,如果首付4万元的话剩余9万婚后支付,在离婚时房屋的价值就不仅仅是13万可能是30万,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两种方法进行划分会出现极大的差别。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式都是片面的,因为房屋之所以可以增值是因为一方婚前的支付,之所以可以获得完全无瑕疵的权利是因为双方婚后偿还贷款。首先笔者认为因房产证是不动产所有权获得的标准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房产证在婚后获得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根据房屋的用途分两种情况考虑:
   
一种是房屋纯粹就是作为投资使用,不以居住为目的,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所以对于一方婚前投资的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进行分割时应当在总的房屋价值减去一方婚前投资部分之后进行平分。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就是以居住为目的,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用来投资所以增值部分应当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候应当按照一方婚前投资加上婚后还贷的一半与婚后还贷一半的比例进行分配。
    
当然在两种情况下婚前支付首付的人都应当适当的多分,因为婚前也会有少部分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