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约束 员工行为促进 员工更好地工作,也为了加强对 公司的管理,现在很多单位都会采取“末位淘汰制”作为对 员工日常工作的考核。采取末尾淘汰制,伴随而来的就会出现竞争以及失业,也因此引起很多员工的不满。那么末位淘汰制度到底合不合理?员工该如何应对呢?今天的值班热线请 天津市四方君汇 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问题。
案例一:考核排末位 年底被解雇
2013年9月,李先生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去年8月,该企业经过商量后决定将“末位淘汰”这一方法借鉴到企业的管理中,并将“末位淘汰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公布,公司出示的通知中写明企业授权各部门经理在每年年底时,都要对其管辖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再按各部门考核后排好的名次顺序,辞退名次排在后面的员工。对此员工都存有不满,但大家都没想到公司会立即落实这项考核制度,同年年底,根据考核成绩,企业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员工,李先生就是其中一位。李先生对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不满,于是与公司人事部门发生了争执。
案例二:末位被淘汰 有权索赔偿
2011年,市民顾某应聘到某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实习见习期满后,顾某才从人事部门得知该单位一直采用末位淘汰制,针对销售员的业绩每月都会有一个考核,只要达不到单位规定业绩标准的员工就面临被转岗或者待岗的情况。不幸的是,顾某参加工作以来连续好几个月业绩都排在倒数。随后公司找到顾某要求顾某针对销售参加单位的培训课程。虽然顾某参加了培训,但并没有通过单位专门为培训后员工设置的再次考核,业绩仍然处于公司末尾。不久之后,顾某就接到人事部门通知,要求顾某在两个月后离职。对于公司的处理决定,顾某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单位无权随意解聘,于是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却遭到单位的拒绝。
律师解读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虽然两个案例都是由于末尾淘汰制引起的纠纷,但两个案例的情况完全不同。
“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随时解除和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其中,用人单位可能援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员工考核处于末尾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二,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是否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案例一中,李先生考核处于末尾就接到单位解聘的通知,单位并没有为其安排专门的员工培训,也没有为员工安排转岗再尝试,就对末尾的员工进行淘汰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案例二中,顾某在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的同时,单位为其安排了员工培训,顾某在后期的培训后仍然没有通过考核,但单位仍提前两月通知,符合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但顾某单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解聘末尾淘汰的员工,仍需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
|